|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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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行 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