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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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江苏博远实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同创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博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同创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652084.67元、律师费5000元及利息(以8992955.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为674472元;以659129.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清偿义务后向被告江苏博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84元,由原告宿迁市同创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324元,由被告江苏博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3760元,其他被告应对被告江苏博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83760元范围中的81800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