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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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原世纪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8万元及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