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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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经营者廖雪辉)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6845848“”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经营者廖雪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