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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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鸿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鄂12执恢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鸿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