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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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6261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以126261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均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5元,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80。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