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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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首诚电子有限公司 妙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妙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首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427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272.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妙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