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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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9%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产权证号:合产字第300203号)在债权本金6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资金占用费等费用范围内和***、***提供位于合肥市(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在债权本金2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资金占用费等费用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2元,由被告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