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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计赔偿59982.4元,其中:赔偿原告***59262.4元,赔付被告***72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缴纳的鉴定费1000元,扣减被告***先行赔偿原告方的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