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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迈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48579835.05元,利息(含罚息)1728646.64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10)第0439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184000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抵押的轮椅及配件(苏L1-0-2015-015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90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迈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分别在5000万元、4700万元、27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3342元,由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由被告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中291543元连带负担,被告江苏迈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74051元连带负担,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157433元连带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