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803民初18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楠,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颖,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6439337R。 法定代表人:孙井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市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芹(被告***之妻),****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楠、被告热河公司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941.00元;2、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开始到被告热河公司承建的被告***(通过被告***找的工人)承包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欢乐江山小区从事打混凝土工作,工资为计件工资。约定过端午、中秋、春节时发放工资,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工资,至今尚欠7941.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资都被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原告向双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被以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向本院提交刘起东制作的《热河建筑欢乐江山项目工资表》1份。 热河公司、***辩称,1、被告热河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刘凤国,因此刘凤国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二被告从未招录过原告工作,对于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均不知情。原告是否在涉案处工作被告不知情;3、原告所述2017年2月到涉案处工作,被告对此有异议。该工程在2017年4月1日刚刚对外分包,在2017年2月份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原告为谁工作应当向谁主张权利;4、本案涉案工程所涉的工程款被告热河公司与被告***已经全额支付给被告***或刘凤国,不再拖欠任何费用。因此本案被告热河公司与被告***不应对拖欠的工资承担给付责任及连带给付责任。 热河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复印件); 2、《砼组施工雇佣协议》1份(复印件); 3、工程结算单1份(热河公司提交); 4、收条1份(热河公司提交)。 ***辩称,1、被告***只是介绍原告到被告热河公司处工作,不是承包人,不承担给付责任。2、原告的工资一直由被告***发放,原告等工人也由被告***的工长张纪广负责管理,因此原告的工资应由被告热河公司与被告***支付。3、被告热河公司与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因为被告热河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用工资质的被告***,存在过错。4、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被告热河公司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即被告***)对拖欠工资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 ***向本院提交借支支付附件情况一览表1份(复印件)。 本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询问,对案外人张纪广进行了调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承德市双滦区欢乐江山小区C10-15号楼由被告热河公司承包,其派被告***在该工程处负总责,2017年4月1日,被告***委托工长张纪广与案外人刘凤国签订了《砼组施工雇佣协议》,约定由案外人刘凤国对欢乐江山小区C10-15号楼的混凝土进行施工,约定了工作量,楼房每平方米的单价为12.50元,车库每平方米的单价为14.50元。案外人刘凤国承揽上述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交由被告***进行施工。2018年4月16日,被告***委托工长张纪广与被告***进行结算,共应支付被告***工程款736225元,已替***支付工人工资538422元,扣除维修费50000元,应再支付被告***147802.60元,张纪广与被告***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18年9月12日,被告***的妻子刘凤芹从被告***处领取工资款147800元,差2.60元未付。上述工程施工时,被告***雇佣了原告为其工作,被告***对原告尚欠工资7941.00元未付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7941.00元,被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拖欠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成 判后提示 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二、上诉 如果您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此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您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按照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 如果您申请减免缓交上诉费,您必须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在期限内您没有交上诉状和上诉费,您将失去上诉权。 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 三、申请执行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在执行期内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