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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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昌黎县瑾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322民初147号 原告昌黎县瑾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秀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云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纪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昌黎县瑾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昌黎县瑾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80万元及延迟给付违约金;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份,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昌黎县空港产业园机场路2号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戴河飞行基地项目发包给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4宿舍楼工程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在原告施工过程中,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向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致使原告工程款出现拖欠。对于该建筑工程欠款问题,经原告与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各方友好协商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戴河飞行基地建设工程欠款还款协议》。合同约定:被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2050万元工程款由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5月起,分八期拨付(2019年5月拨付800万元;2019年7月拨付170万元;2019年8月拨付180万元;2019年9月拨付180万元;2019年10月拨付180万元;2019年11月拨付180万元:2019年12月拨付180万元;2020年1月拨付180万元),被告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970万元欠款,对于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但是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一直以没钱为由至今未予拨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戴河飞行基地建设工程欠款还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及时拨付欠款的义务,同时被告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理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为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请予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昌黎县瑾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冻结的全部账号予以解除冻结。 二、2021年6月1日前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昌黎县瑾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600000元;2022年6月1日前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昌黎县瑾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600000元;余款人民币2600000元于2023年1月1日前全部向原告昌黎县瑾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付清。 三、如果任何一期款项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如期全额付款,原告有权就全案申请执行,并主张自调解之日至原告申请执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原告申请保全的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继续保持查封状态至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全部债务之日止。 五、被告深圳达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对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债务全部履行之日止。 六、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43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