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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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常华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涞水县常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借款本金68986.16元,利息3336.34元(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3月18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7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