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莘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莘县昌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莘县昌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莘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按照约定借款年利率为7.0905%计算;自2017年6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63575%计算)。 二、驳回原告莘县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50元,减半收取计11075元,由被告莘县昌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