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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56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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