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通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通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1857元,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共计103185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通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配合费48477.87元。将工程资料移交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通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出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9元,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通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87元。鉴定费108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通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