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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河燕京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天旭万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北京天旭万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本金55万元并给付补偿款194203元,合计744203元;二、北京天旭万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4420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三河燕京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北京天旭万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2元,由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天旭万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1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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