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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洪泽嘉雪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金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洪泽嘉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金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欠款2536597.54元。

二、被告洪泽嘉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金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欠款中2278234.71元部分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洪泽嘉雪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江苏金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0.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金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洪泽嘉雪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0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7-09-2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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