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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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悦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638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按照年利率12%,以276485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止,以46385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3.6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