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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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车辆损失理赔款9701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路产损失理赔款1505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施救费损失5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三项共计11756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计1624元,由原告负担328元,被告负担1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