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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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5民初5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孙希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员工。 被告: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被告:***,男,中国台湾籍,职业不详,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与被告牡丹江市铭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