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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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良乡利隆商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良乡利隆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两项共计45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良乡利隆商店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元及合理开支1360元,两项共计4560元; 五、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已交纳),被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北京良乡利隆商店负担4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良乡利隆商店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