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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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恒丰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恒丰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恒丰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已交纳),由被告董钢负担58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