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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阴市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万元,期内欠息1028460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102846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

二、对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江阴市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虹桥南路169-173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澄土他项(2012)第1040号)在881.62万元、20.5万元范围内,江阴市虹桥南路177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澄土他项(2012)第1039号)在358.8万元、8.31万元范围内,江阴市虹桥南路175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澄土他项(2012)第1038号)在186.78万元、3.48万元范围内,江阴市虹桥南路155-159号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澄土他项(2012)第1037号)在1442.01万元、530.64万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9819元,由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预交,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蓝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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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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