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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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21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北京旭升博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博。 被告:北京方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保方。 被告:北京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鹏云。 原告***与被告北京旭升博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方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