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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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国瑞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佳禾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永清华维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清华维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佳禾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亿六千五百六十二万九千四百三十八元二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清华维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佳禾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损害赔偿金(以二亿四千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的标准,自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清华维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佳禾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清华维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佳禾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的银行存款。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永清华维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佳禾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