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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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启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口启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92434元(总价款5020000-已付款1060000-税金267566)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