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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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99326.03元; 二、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利息(截至二O一八年八月十日的利息为1836.63元;以299326.0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二O一八年八月十一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对上述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预交2938元),公告费500元(***已预交),均由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