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363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凯,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璟瑶,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卞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负担。 审判长朱永刚 审判员夏奇海 审判员陈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雨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