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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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来隆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瑞来隆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物业管理费共计2084.54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瑞来隆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瑞来隆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