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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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菲索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菲索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4,489,722.59元; 二、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菲索广告有限公司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算、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6日起算、以本金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4日起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7日起算、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5日起算、以4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3日起算以及以899,722.59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计59,2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64,233元,由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