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312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朱琳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淑敏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