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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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鑫机电有限公司 本航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亚鹏机电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航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鑫机电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2034171.67元,并赔偿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被告台州市亚鹏机电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本航集团有限公司前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5元,减半收取47002.5元,由被告本航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亚鹏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