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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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 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9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与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9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被告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欠款218500元。 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8.5元,由***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等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2019年12月25日在赞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2019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查询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2019年10月24日在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赞皇管理部查询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产线索信息。 三、2019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9)冀0129执67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