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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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返还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20982.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