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7,079.73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38.00元;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误工费人民币8,800.00元; 四、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护理费人民币1,010.81元; 五、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00.00元; 六、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费人民币500.00元; 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复印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