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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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辉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沈阳家腾再制造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3047号 原告:沈阳家腾再制造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 被告:沈阳鑫辉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沈阳家腾再制造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辉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家腾再制造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沈阳家腾再制造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