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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睿曜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3914号

原告:沈阳睿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长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曲道奎,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沈阳睿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沈阳睿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沈阳睿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21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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