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税金93821.4元; 二、被告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00259元; 上述两项合计1294080.4元,被告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费,合计21744元,由被告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