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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通邦广告有限公司
沈阳志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停运损失费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停运损失费2,590.00元;

三、被告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出租车分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12-15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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