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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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维多利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一麟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丰吉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借款本金1996873.45元、截至2019年12月20日的罚息237460.01元及以本金1996873.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4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重庆丰吉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维多利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重庆一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万州区房屋(产权证号:X房地证X字第X号)、万州区房屋(产权证号:X房地证X字第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对被告重庆市中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万州区等房屋(详见附件《抵押房屋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上述债务范围内按照第二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4元,减半收取123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