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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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同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光环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光环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2019年3月14日的利息10万元,其余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 二、被告徐州同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000元,由上述九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