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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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常州百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订制的木门、楼梯、家具、软装、硬包等内容按照《百和装饰公司施工合同》及相应附件的约定继续履行,由被告常州百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安装完毕,原告***予以配合。 二、被告常州百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90000元,扣除***应当支付的进度款4948.89元,被告常州百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85051.1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20元、鉴定费52200元,合计58520元,由原告***负担17556元,被告常州百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964元(此款由原告预缴,被告应承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