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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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港和(上海)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华油嘉业食糖有限公司 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履行配合北京华油嘉业食糖有限公司办理存放于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厂区内库房及露天场地总计约21,549.11吨食糖出库的协助义务。 二、驳回北京华油嘉业食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项履行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738,273.3元,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680,000元,北京华油嘉业食糖有限公司负担58,27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大连新源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的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