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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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宏云盛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宏云盛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大连宏云盛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7年11月13日的利息139183.42元、罚息92235元、复利12595.02元; 三、被告大连宏云盛贸易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 上列一至三项确定的被告大连宏云盛贸易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为53×××61帐户内的保证金20万元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对上列一至三项确定的被告大连宏云盛贸易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宏云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诉讼费2535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大连宏云盛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五金工具工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