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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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泉景佳城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99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泉景佳城置业有限公司车位款124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泉景佳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违约金50419.7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泉景佳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车位款违约金3100元。 五、驳回原告济南泉景佳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济南泉景佳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15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