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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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瑞盛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徐州金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金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瑞盛交通器材有限公司10108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1083.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2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4442元,由被告徐州金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