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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中集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徐州中集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原告徐州中集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85359.5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护理费279.54元、伙食补助费80元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85859.54元,从中扣除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州中集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3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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