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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亚新材料大丰有限公司
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昊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宜州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江苏博昱投资有限公司
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截至2018年7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281700.60元、律师费26650元,合计16308350.60元,并按照年利率9.45%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承担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江苏中亚新材料大丰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1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质押的广西宜州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的25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1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博昱投资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昊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745元,由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博昱投资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昊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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