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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7196344.99元并承担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967元,由原告***负担6267元,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共同负担707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707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6-1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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